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通过综合素质测评,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采取个人小结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推优、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和外加分项等6个模块。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动素质5个模块以100分测评,分别以35%、35%、10%、10%、10%的评分比例计入综合测评成绩;外加分以实际分计入总成绩。即: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德育素质评分+智育素质评分+体育素质评分+美育素质评分+劳动素质评分+外加分。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动素质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0分)。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指标、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评价内容如下:
项目 |
二级指标 |
具体内容 |
备注 |
德育素质 (35分) |
政治思想 (5分) |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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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修养 (5分)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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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5分) |
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受到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该项为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受到警示的,每次减0.5分;受到因吸烟、晚归等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
集体观念 (5分) |
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正确认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 |
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人每次减0.5分;寒、暑假、十一等小长假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未按时到校者,每次减1分。 |
心理健康 (5分) |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热爱生活,人际关系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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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卫生 (5分) |
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公共秩序,举止得体,文明交往,文明上网,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个人和集体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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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5分)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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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素质 (35分) |
学习态度 (5分) |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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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25分) |
以学生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课程考核成绩为依据,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计算学习成绩绩点排名,并按排名情况赋分。 |
以学期全班绩点成绩排序,名次递减一名减0.1分;小挂每科减1分,大挂每科减2分。 |
创新能力 (5分) |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学术活动;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课题等,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学生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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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素质 (10分) |
体育锻炼意识 (2分) |
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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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质健康测试 (4分) |
具有良好的锻炼习惯,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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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体育活动 (4分) |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社团组织开展的各项课外体育竞赛和体育锻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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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素质 (10分) |
审美能力 (2分) |
能够感知各类艺术表现形式,具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追求、审美格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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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课 (4分) |
积极参加学校设置的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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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活动 (4分) |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社团、班级组织的各项文化艺术实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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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素质 (10分) |
劳动态度 (2分) |
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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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课 (4分) |
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学会劳动,在实践锻炼中锤炼品质,感悟劳动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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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劳动活动 (4分) |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劳动。 |
缺席如扫雪等组织的集体劳动每人每次扣0.8分 |
第九条 外加分项
学生在测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直接加分,分项累计,不设上限。
(一)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文体艺术类竞赛等活动并获奖,按以下标准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学院级 |
3 |
2 |
1 |
0.5 |
校、市级 |
6 |
4 |
2 |
1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0 |
8 |
6 |
4 |
注:1.参加同一项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二)学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得专利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成员排名 项目 |
一 |
二 |
三 |
四及以后 |
一般期刊论文 |
6 |
4 |
2 |
1 |
核心期刊论文 |
8 |
6 |
4 |
2 |
SCI、EI、CSSCI论文 |
10 |
8 |
6 |
4 |
著作 |
10 |
8 |
6 |
4 |
发明专利 |
10 |
8 |
6 |
4 |
(三)学生在评优评先中获得表彰奖励的(不含各类奖助学金),按以下标准加分:
荣誉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校级 |
学院级 |
加分 |
10 |
8 |
6 |
3 |
(四)参加学校、学院志愿者活动加1分,义务献血每人每次加5分,乐于助人、救助伤残、抗灾抢险等事迹突出者加5分。(学生如有其他特殊表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产生一定积极的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荣誉等,视情况给予加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 分。)
(五)本科英语四级通过每人加6分,六级通过加8分;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加6分, 三级通过加8分,四级通过加8分;普通话考试通过加3分。以上均以在校内报考为准。
(六)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未取得成绩者加0.5分予以鼓励;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未取得前三名成绩者加1分予以鼓励;运动员取得前三名加3分;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方队表演、助演及工作人员的加1分,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参与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加1分。每届运动会每个人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七)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乐于为同学服务,有工作成效,对我院学生工作有贡献给予加分。其中: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考核合格加6分;部长加4分,副部长加3分,委员加2分。
院学生会、分团委主席团成员考核合格加6分,部长加4分,副部长加3分,委员加2分。
班长、团支书考核合格加3分,其他班委加2分,寝室长考核合格加2分。
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加2分,下设部长、副部长加1分。
(学生干部加分项以学年为单位加分,每学期加1次分。无故不参加院系举办的有关学生干部的集体活动、在工作中发现脱岗或者不按学院要求工作的、被警示的学生干部每人每次扣1分,直到加分清零为止;被通报批评的学生干部直接取消加分)
第十条 扣分项
在日常表现中,因旷寝、旷晚自习、不值日等行为收到警示,通报批评的,按照各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对综素成绩进行扣分,受到警示的,每次减0.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5分;受到警告处分的,每次减4.5分。受到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德育素质-遵纪守法”项记0分;因吸烟、晚归等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在“德育素质-遵纪守法”项减1分。
本项以秘书处每学期通报单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德育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记0分,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五)在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来获取利益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测评结果审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参与并具体指导各班级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记录及测评工作的组织开展。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相关测评数据材料的评议、统计、汇总、核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一般于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负责解释,细则中如与《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有冲突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
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