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项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文明宿舍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项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寝室长
(五)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班主任手册记录完备,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班级学生思想状况稳定;
(二)班委会和团支部团结、进取,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且表现突出,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勇于进取,积极工作,学习优良;
(三)全班学生都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风正,班级未受到通报批评,全班学生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四)全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率达100%,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80%以上,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五)班级学生学宿费缴费率在全校平均缴费率以上;
(六)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级总数的15%,不兼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
第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一)全班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有互帮互学、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
(二)全班学生都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学生没有受到考试违纪处分;
(三)班级课堂出勤率不低于95%,一年级班级晚自习出席率不低于90%;
(四)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五)班级学生学宿费缴费率在全校平均缴费率以上;
(六)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级总数的15%,不兼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成员不低于4人,都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晚归、漏宿、违规用电等行为,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在文明宿舍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三)宿舍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宿舍的和谐稳定;
(四)宿舍学习氛围浓厚,学年内宿舍成员学习成绩均无不及格和重修科目;
(五)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寝室总数的10%。
第八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在评选学年学分绩点达3.5以上;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评选学年班级排名前5%;
(三)各学院在达到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学生中择优推荐1名。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荣誉感,积极参加班级值日、除雪、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等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评选学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应在班级前30%。两项综合总排名按照学习成绩占3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占70%的权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总排名量化分值=((班级总人数-学习成绩班级名次+1)/班级总人数)*0.3+((班级总人数-综合素质班级名次+1)/班级总人数)*0.7;
(四)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评选学年体质健康测试须达到合格(免试学生除外)。
(五)符合以上评选条件,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在校、院学生会、自律委或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在半年以上;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评选学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应在班级前30%。两项综合总排名按照学习成绩占3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占70%的权重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总排名量化分值=((班级总人数-学习成绩班级名次+1)/班级总人数)*0.3+((班级总人数-综合素质班级名次+1)/班级总人数)*0.7;
(六)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评选学年体质健康测试须达到合格(免试学生除外);
(七)符合以上评选条件,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优秀寝室长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以身作则,确保寝室卫生整洁,保障寝室安全与秩序;
(三)主动关注室友的思想动态、学习进展、生活状况以及身心健康,必要时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四)积极组织寝室文化建设,引导寝室成员踊跃参与校园文化、志愿服务和劳动实践等活动;
(五)评选学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应在班级前50%;
(六)符合以上评选条件,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寝室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要求进步,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四)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校内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级别)重要荣誉称号3次以上;
(五)符合以上评选条件,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毕业生总数的7%。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完费评优评先制度,对欠缴学宿费的学生(经学院审批缓缴者除外)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国家、省和市的荣誉称号,根据其下发的评选条件执行。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7或9人的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评优评先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申报学生集体和个人各类奖项的资格。各学院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校相关部门聘任的的学生干部由各相关部门推荐,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推荐。
第十七条 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年的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在最后一个学年的上学期期末结束后评选。
第十九条 各学院评选推荐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评优评先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章 表 彰
第二十条 学生集体和个人奖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评选表彰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奖励办法》(辽科院发〔200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