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除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紧急状况等非学生本人原因无法办理手续外,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病假、事假和公假,请假期限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一)病假:因个人身体原因提出的请假;
(二)事假:因个人或家人的重大、紧急等各类事项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因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如科技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会议等),且由相关部门提出的请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办。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二)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三)学生因公请假的,应提交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请假证明材料;
第六条 病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就诊单或病假单作为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1日以内,由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2日以上,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三)学生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不予准假,按《辽宁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二)事假1日以内,由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事假2日至6日,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事假7日至13日,经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批准;14日以上需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学院转教务处备案。
(三)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不予准假。
第八条 公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学生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开展或参加的活动,统一按公假处理;
(二)学生请公假,由活动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并转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转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工作负责人;
(三)对于因公请假(2日及以上)并涉及外出学校的,必须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具体情况。
第九条 学生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口头请假,事后或返校后3日内,持相关证明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可视为有效请假单。
第十条 各级审批主体应在收到学生请假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批;因审批主体拖延或无法联系导致审批延误的,不影响学生请假效力。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请假情况及时通知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请假到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需到所在学院销假。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审批表、公假申请书及请假的书面证明等原始材料由各学院负责保存备查。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用于除请销假审批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0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