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安全用网,积极维护安全、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互联网进行思想道德、专业理论、创新实践、科学文化、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学习与信息交流。
第四条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学校禁止任何学生以学校全称、简称或标志性标识等作为网络平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内容进行注册使用。学生个人运营自媒体、社交账号等,不得冒用学校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发布信息。
第五条 学生实施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第六条 学生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真善美,弘扬正能量,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规范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任何形式的虚假低俗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要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交友和支付安全,不随意泄漏自己和他人的信息,不随意约见网友。避免沉溺网络游戏及虚拟世界,注重与他人及社会的联系,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面对现实生活,共建秩序井然、学风浓郁的校园氛围。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要规范媒体平台信息审核发布流程,严格审核制度,坚持提供客观、真实、健康的信息,坚持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和内容链接。强化自律意识,加强对平台信息发布负责人员的职业道德、网络公德教育。学校有权对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媒体平台运营及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内容的,有权要求学生组织立即删除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利用手机、计算机及互联网等制作、复制、传播下列信息者,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和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未经学校授权,以学校全称、简称或标志性标识等作为网络平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内容进行注册使用,或冒用学校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代表学校发布信息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从事非法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二)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和隐私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电子信息、应用软件中设置恶意程序,利用媒介传播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
(五)盗用他人账号和IP地址或故意制作、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明知本人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而不予制止,且未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备的;
(七)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国家网络监管,突破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网站的,擅自建立、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通道或方法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网站、应用程序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活动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使用互联网不文明行为,影响本人或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登录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查阅浏览或传播此类信息的;
(二)利用恶意诽谤攻击他人;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
(三)在课堂或其他教学场所使用计算机、手机或平板电脑等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活动,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四)在宿舍、实验室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电脑、手机时过度喧哗,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