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奋发向上的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和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助学奖学金。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
(一)用于奖励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二)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和500元。
(三)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6.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完成评审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公益劳动等活动;
9.评审学年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0.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经学校审批同意缓缴者除外);
11.实行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两项综合排名按照学习成绩占7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占30%的权重进行计算排序评选。
(四)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工作处结合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专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平衡后,将比例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2.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辽宁科技学院奖学金申请表》,经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3.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奖学金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拟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自动生效。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本专科学生,评审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具体名额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确定,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五条 社会助学奖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按照相关项目的捐资协议评定。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比例及人数根据当年学校财务预算安排核定。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比例名额进行评选,不得放宽条件和突破比例。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取消其获奖称号,停止发放奖学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