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项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5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以评审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准。
第六条 要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经学校审批缓缴者除外)。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人数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定。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专业特点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分配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档次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并核查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助学金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要求将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按照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或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学校其他奖学金及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