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申请;
(二)认定要求:评审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已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成绩要求:评审学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两项综合排名按照学习成绩占70%,综合测评占30%的权重进行计算排序推荐。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
(二)评审年度内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经学校审批缓缴者除外)。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定人数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而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将分配名额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要求将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省资助中心批复公告,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省政府统一印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综合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