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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辽宁科技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申请。

(二)成绩要求:评审学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请。如果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必须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评审年度内违反校规校纪的;

(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经学校审批缓缴者除外)。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定人数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而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结合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专业特点等因素,将分配名额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在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要求将确定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省资助中心批复公告,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省政府统一印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所有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综合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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