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等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省财政等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西藏籍学生免补资金等。
第四条 学校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44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2750元。
(五)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六)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普通本科学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费为在校孤儿大学生办理学生意外险。
(七)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资助。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9〕125号)文件执行。
(八)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资设立的确保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的专项补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文件和当年评审工作要求评定。
(九)西藏籍学生免补资金。由西藏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的本专科生免费教育政策,根据西藏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十)学校综合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一)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十二)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使用范围和标准参照《辽宁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9〕125号)文件执行。
(十三)学费减免。对本专科学生中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孤儿和烈士子女等情况的学生,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十四)勤工助学。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十五)其他资助。绿色通道、家访慰问、隐形资助、发展型资助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等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组织各学院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学籍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动态提供学生的实时学籍变化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学生奖助项目申请、评选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将学生申请表、民主测评表、认定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使用监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辽科院发〔201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