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程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教体艺[2007]8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强化学生养成教育,充分发挥早操的育人功能,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学院鼓励四年级学生也积极参与早操。
第四条 早操时间为每学期第2—19教学周周一至周五早6:00至7:00(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休息日、恶劣天气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学院早操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冶金学院学生早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班导生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学院早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学生早操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研究制定学生早操工作的管理制度;
2. 负责全院学生早操考勤地点的划分;
3. 负责对各班早操考勤工作进行督查;
4.负责对学院学生出早操情况的考核;
5. 负责对学校早操工作的总结与表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班级在每学期初要制定本班级学生早操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早操考勤及督导检查措施、奖惩措施等,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各班级要通过召开年级大会、班会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开展早操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并坚持参加早操。
第九条 各班级要充分发挥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教育、引导作用以及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和基层班级的示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学院制定的学生早操实施方案,并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早操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章 考勤、学分认定及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要严格按照出操时间到指定地点出操,超过早操规定时间没有出操记为旷操一次。
第十二条 因事不在学校及因病请假者须由辅导员开具证明(假条)交由班长于当日出操时上交至值班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处。因临时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早操的学生须于当日向值班辅导员和值班学生会干部补交辅导员开具的相关证明(假条),校学生会将成立学生出操档案管理小组负责管理请假档案。
第十三条 如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及学校批准的情况可不出操。具体通知应以学生会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学期内班级早操出勤率超过3次(含3次)低于90%的班级,该班级不能参评先进班集体。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参加早操的学生,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大学生手册》和《冶金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进行早操的学生,取消其年度评奖、评优资格。